交通行政許可的事項
交通行政許可的依據
交通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
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
在實施機關的辦公場所設置公示欄、電子顯示屏或者將公示信息資料集中在實施機關的專門場所供公眾查閱
在聯合辦理、集中辦理行政許可的場所公示
在實施機關的網站上公示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方式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領導人員
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紀檢監督人員
當面詢問申請人及申請材料內容有關的相關人員
根據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之間的內容相互進行印證
根據行政機關掌握的有關信息與申請材料進行印證
請求其他行政機關協助審查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向上級機關申訴
申請行政復議
向紀檢監察部門申訴
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
利害關系人
相關人
代理人
事由
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方式
聽證主持人、記錄人等
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理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授權
決定
委托
協調
當地人民政府
交通行政許可實施機關
任何交通行政機關
交通管理部門
真實性
合法性
有效性
完整性
在3日內
在5日內
在7日內
即時
3日
5日
7日
10日
指定
法定
最先
最終
考核
監督
績效
責任
提交的申請材料
的基本情況
申請許可的項目
的資信情況
申請材料是否齊全
申請材料反映的情況是否與法定的行政許可條件相一致
申請材料是否真實
申請材料是否有效
上報相關部門
告知相關部門
請示相關部門
告知利害關系人
15日
20日
30日
一個月
兩個月